【专项基金】香黛宫公益专项基金

发布时间:2023-07-31 11:33:3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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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项基金概述


“香黛宫公益专项基金”是由光华龙腾奖·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~龚航宇发起设立。

 

专项基金内容


“香黛宫公益专项基金”致力于传统旗袍的创新发展,使旗袍产品时尚化、现代化和旗袍文化艺术化、国际化。在保护中国非遗文化、传统文化同时将其挖掘、再造,使传统文化与时尚相结合,融入到现代的生活方式中。撘建起现代旗袍文化艺术为一体的全方位链条,形成新中式写意生活方式,力求把传统文化推向国际舞台。

 

 

项基金公益专项目2023年度

 

 

 

专项基金秘书处负责人:

张彦国、王萍

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短视频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

中关村数字媒体产业联盟副秘书长

北京金圣阳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负责人

 

公益项目咨询请致电01083681553

捐赠意向请下载以下协议并发送至邮箱TOP.10@ddfddf.org

 

 

 

 

甲方: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

乙方:

 

为支持传统旗袍的创新发展,使旗袍产品时尚化、现代化和旗袍文化艺术化、国际化进一步推动保护中国非遗文化、传统文化同时将其挖掘、再造,使传统文化与时尚相结合,融入到现代的生活方式中。撘建起现代旗袍文化艺术为一体的全方位链条,形成新中式写意生活方式,力求把传统文化推向国际舞台。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,就乙方向甲方无偿捐赠,支持公益事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:

第一条 方向所设立的XXXXX公益专项基金无偿捐赠物资         (产品名称)     件,总价值          元人民币(大写:         元整)。双方商定乙方捐赠的物资,由甲方负责实施捐助。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按“专项基金”设立协议执行

第二条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

1. 在捐赠物资到位后五个工作日内,向乙方开具“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”;

2. 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所得税税前减免事宜。

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

1. 乙方须在协议后附:加盖公章的物资捐赠明细(种  

类、名称、数量、单价)、能证明公允价值的相关

凭证;

2. 配合甲方依法办理相关捐赠手续;

3. 乙方向甲方捐赠的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,保证

捐赠物资没有任何质量问题,同时在协议后附相

关证明文件。

第四条 捐赠到位时间

乙方在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捐

赠物资送至甲方以下指定地点:

地址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邮编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电话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捐款注明:XXXXXXX专项基金

第五条 本协议一经签订,即对甲乙双方具有合法约束力如

果任何一方违反约定条款,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第六条 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、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。

第七条 本协议一式肆份,双方各执贰份,具有同等的法律

效力。

第八条 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,双方应按照《中

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

等法律法规及《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章程》条

款协商解决。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协议,如

有未尽事宜,以实现本协议为目的,自愿协商解决。

甲方(公章)

指定代表:

           

乙方(公章)

指定代表:

           

 

 

 

限定性捐赠协议

甲方: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

乙方:

 

为支持传统旗袍的创新发展,使旗袍产品时尚化、现代化和旗袍文化艺术化、国际化进一步推动保护中国非遗文化、传统文化同时将其挖掘、再造,使传统文化与时尚相结合,融入到现代的生活方式中。撘建起现代旗袍文化艺术为一体的全方位链条,形成新中式写意生活方式,力求把传统文化推向国际舞台。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,就乙方向甲方无偿捐赠,支持公益事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:

第一条 方向所设立的XXXXX公益专项基金无偿

捐赠物资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产品名称)     件,总价值         元人民币(大写:         元整)。双方商定乙方捐赠的物资,由甲方负责实施捐助。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按“专项基金”设立协议执行其中,本次捐赠资金双方商定由方负责实施捐助主要用于XXXXXXXXXX项目的实施。

第二条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

1. 在捐赠物资到位后五个工作日内,向乙方开具“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”;

2. 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所得税税前减免事宜。

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

1. 乙方须在协议后附:加盖公章的物资捐赠明细(种  

类、名称、数量、单价)、能证明公允价值的相关

凭证;

4. 配合甲方依法办理相关捐赠手续;

5. 乙方向甲方捐赠的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,保证

捐赠物资没有任何质量问题,同时在协议后附相

关证明文件。

第四条 捐赠到位时间

乙方在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捐

赠物资送至甲方以下指定地点:

地址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邮编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电话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捐款注明:XXXXXXX专项基金

第五条 本协议一经签订,即对甲乙双方具有合法约束力如

果任何一方违反约定条款,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第六条 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、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。

第七条 本协议一式肆份,双方各执贰份,具有同等的法律

效力。

第八条 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,双方应按照《中

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

等法律法规及《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章程》条

款协商解决。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协议,如

有未尽事宜,以实现本协议为目的,自愿协商解决。

 

 

甲方(公章)

指定代表:

           

乙方(公章)

指定代表:

           

 

 

 

甲方: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

乙方:

 

为支持传统旗袍的创新发展,使旗袍产品时尚化、现代化和旗袍文化艺术化、国际化进一步推动保护中国非遗文化、传统文化同时将其挖掘、再造,使传统文化与时尚相结合,融入到现代的生活方式中。撘建起现代旗袍文化艺术为一体的全方位链条,形成新中式写意生活方式,力求把传统文化推向国际舞台。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,就如下捐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:

第一条  方向所设立的XXXXX公益专项基金无偿捐赠资金人民币         元(大写:     元整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按“专项基金”设立协议执行

第二条 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

1. 在捐赠资金到位后五个工作日内,向乙方开具“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”;

          2. 根据“XXX专项基金设立协议”规定,专项

募集金的 10%甲方管理

3. 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所得税税前减免事宜。

第三条 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

1. 如数捐赠第一条规定的资金;

2. 配合甲方依法办理相关捐赠手续;

3. 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有知情权。

第四条 捐赠到位时间

捐赠款项到位时间: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捐赠款项打入乙方以下指定帐户:

开户名称: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

开户银行: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

开户账号:01090849300120109023278

捐款注明:XXXXXXX专项基金

第五条  本协议一经签订,即对甲乙双方具有合法约束力。如果任何一方违反约定条款,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第六条  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、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。

第七条  本协议一式肆份,双方各执贰份,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

第八条  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,双方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及《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章程》条款协商解决。

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协议,如有未尽事宜,以实现本协议为目的,自愿协商解决。

甲方(公章)

指定代表:

           

乙方(公章)

指定代表:

           

 

限定性捐赠协议

 

 

甲方: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

乙方:

 

为支持传统旗袍的创新发展,使旗袍产品时尚化、现代化和旗袍文化艺术化、国际化进一步推动保护中国非遗文化、传统文化同时将其挖掘、再造,使传统文化与时尚相结合,融入到现代的生活方式中。撘建起现代旗袍文化艺术为一体的全方位链条,形成新中式写意生活方式,力求把传统文化推向国际舞台。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,就如下捐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:

第一条  方向所设立的XXXXX公益专项基金无偿捐赠资金人民币         元(大写:     元整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按“专项基金”设立协议执行其中,本次捐赠资金双方商定由方负责实施捐助主要用于XXXXXXXXXX项目的实施。

第二条 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

1. 在捐赠资金到位后五个工作日内,向乙方开具“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”;

          2. 根据“XXX专项基金设立协议”规定,专项

募集金的 10%甲方管理

3. 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所得税税前减免事宜。

第三条 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

1. 如数捐赠第一条规定的资金;

2. 配合甲方依法办理相关捐赠手续;

3. 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有知情权。

第四条 捐赠到位时间

捐赠款项到位时间: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捐赠款项打入乙方以下指定帐户:

开户名称: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

开户银行: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

开户账号:01090849300120109023278

捐款注明:XXXXXXX专项基金

第五条  本协议一经签订,即对甲乙双方具有合法约束力。如果任何一方违反约定条款,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第六条  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、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。

第七条  本协议一式肆份,双方各执贰份,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

第八条  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,双方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及《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章程》条款协商解决。

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协议,如有未尽事宜,以实现本协议为目的,自愿协商解决。

甲方(公章)

指定代表:

           

乙方(公章)

指定代表:

          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

电话:
010-836815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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